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李思文 曾妍)記者昨日從省高院獲悉,該院近日出台《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執行數額標準的規定》明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6000元以上的usb,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4萬元以上的,為我省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數額較大”標準。該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是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收入水平,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到年關將近,某些不良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時有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室內設計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欠薪3月超6000元算“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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